- 1. 行政强制法讲座
- 2. 2011年6月30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145票赞成、1票反对、7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3. 主要内容一、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过程
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品格、立法原则及
其适用范围
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内容(亮点)
四、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工商执法应注意的问题
- 4. 一、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过程
(一)立法背景
1.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1)行政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机构编制条例等。
2)救济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
3)行为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诸多单行法。
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
- 5. 文件类别总数(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各类文件数(量)涉及行政强制的各类文件与该类文件数之比涉及行政强制的各类文件与规定行政强制的文件总数之比法律3143310.5%13.3%行政法规1584714.5%28.5%部门规章84691451.7%58.2%合计1036724916.7%100%2.解决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
1.“乱”设行政强制
①设定强制的主体过多。
1949年至1999年间涉及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统计
- 6. ②设定权限混乱。
除《立法法》第8条第5项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商业银行法》规定冻结存款只能由法律规定外,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权限没有统一规定,各类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随意性很大。
部分省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表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数涉及设定行政强制的文件数设定的行政强制的总数有上位法依据的数量自行创设的数量北京市12339663828重庆市16630622438湖南省约20037512526陕西省13827深圳市13717
- 7. 七八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
- 8. ③设定的行政强制名称很多、不统一。
有260多种
比如:加封留存、强制扣押、暂时扣押、冻结资金、强制制止、阻止出境、阻止入境、扣留看护、临时隔离、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强制拘留、强行扣款、暂停拨付、暂停拨款、暂停资格等等。
- 9. 2.实施中的“滥”:
①实施主体过多
有些执法队伍既无法定行政强制权,也无授权,却较随意执法。
行政执法权力层层转包,有些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委托给一些下属事业单位实施,有的甚至委托给企业实施。素质较低的执法队伍和人员极易导致强制权的滥用。
执法人员成分复杂的问题也较为常见。有的让临时工,如聘用城管人员实施行政强制。
- 10. ②对行政强制概念的理解混乱。由于学界对行政强制没有统一定义,有的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行政处处罚》的程序规定,避免败诉,倾向于将一些行政处罚理解为行政强制,从而规避《行政处罚法》的约束。
③实施程序缺乏统一规定,具体程序十分零乱。也有个别机关和执法人员存在过分强调强制,忽视教育、拒绝说理的情况。
④滥用行政强制。以行政强制为手段,不是为了实现法定目的,而是为了实现其他行政目的。
- 11. (本页无文本内容)
- 12. 2009年10月14日,19岁的河南小伙子孙中界,在被上海市南汇区交管执法部门“钓鱼”扣车之后,不惜砍断手指自证清白,从而引发舆论的强烈关注。
所谓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设置圈套,诱惑当事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然后在加以惩罚。
在法治国家,行政执法中一般严禁这种执法方式。刑事案件中,对于毒品交易等难以取证的犯罪会采用执法圈套,但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执法经济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 13. (本页无文本内容)
- 14. (本页无文本内容)
- 15. (本页无文本内容)
- 16. (本页无文本内容)
- 17. (本页无文本内容)
- 18. 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
- 19. 3.行政强制的“软”
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执法不力,某些违法相对人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行政效率低下 。
城管执法部门是相对集中处罚权部门,其执法职权是经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行使的,但其是否有行政强制权的法律依据却不明确 。
- 20. 3.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方针。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作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加以保留和运用。但是,行政强制权又是极具侵益性的行政权力,如果不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任其游离于法律的严格约束与控制之外,不利于建设法治政府与社会和谐稳定。
- 21. 在所有文明的国家中,行政机关被授权强行撤出即将倒塌的房屋中的居民,拆毁建筑物以制止火灾的蔓延,宰杀染有某种疾病的牲畜,拘留(约束)肉体或精神状态对同胞公民的健康或生命有危险的人。尤其是警察被授予实行这样的强制行为。这些行为对个人的重要性不亚于在司法程序中所执行的制裁或准备这样一些制裁的强制行为。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 22.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是天使,就无需对政府实行内部和外部控制。而在构建一个由人来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就在于,你必须首先让政府有能力控制受它统治的人;其次是,强迫政府控制自身。为此,凡是有行政权力适用的地方都需要有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这是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的本质所在。”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
- 23. “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
“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
“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
- 24. 2003年7月,湖南嘉禾县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8月,嘉禾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其中包括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等。136号文规定,不能认真落实“四包”责任者,将实行“两停”处理———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2004年4月,嘉禾县政府下发强行拆迁通知———5月10日将对拆迁户停水停电;5月15日如有任何人不在协议上签字,将实施强行拆迁方案。(据《新京报》)
- 25. 反 思杨小君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反思之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是
什么?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在经济建设方面的职
能只是调节和监管,而不是政府直接进入市场,
参与或者干预竞争。湖南嘉禾县发生的这一事
件,政府就是直接参与了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
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游戏规则”。
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各级
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们反思。
- 26. 反思之二: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没有规则吗?
公权力与私权利各有自己的范围和限度,不是说凡是公权力就当然可以或者能够干预私权利。房地产建设项目和拆迁这样的事情,本来就是经济或商业活动,公共权力只有居中进行裁决的地位,没有直接进行干预的权力。但遗憾的是,在嘉禾县,我们看到的是公共权力为商业利益“鸣锣开道”和“保驾护航”。这种观念和做法,绝不仅仅是嘉禾县才有。
- 27. 反思之三:如何对待合法权益?
在这一事件中,该县公然侵犯个人的合法权
益。一方面,强行拆迁侵犯被拆迁户的合法权
益,另一方面,对公职人员搞“四包两停”政
策,根本就不把公职人员的工作权益和获得公职
报酬的权益当一回事。类似情况在其他地区也有
发生,如强行向公职人员“借”款,随意克扣公
职人员的工资等。好像公职人员的工作、岗位、
工资、福利待遇等都成为了可以随意利用的“资
源”和手段。
- 28. 反思之四: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
湖南嘉禾县领导反思说,过去,县委、县政府在处理拆迁的问题上,片面地认为只要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就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强制拆迁。究竟谁是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意志,这个意志就是承认和保护个人权益,不受非法的剥夺和限制,这才是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所在。而商业建设项目,一定是公共利益吗?不一定。
- 29. 反思之五:如何做到依法行政?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政府法治和行政法治是建设重
点,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和管理者,政府依法行政
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这一事件中,商贸城土地出
让审批还没有批准,建设用地许可证发给了投资商,违
法侵害公职人员的权益,违法强行拆迁等等。这种做
法,是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规定。个别地方的个别官
员,法律在他们心目中并不那么神圣,或这样、或那
样,或严格、或不严格,都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这种
挑战法律权威和缺乏法律信仰的官员,是否能真正的建
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令人不得不打个问号。
- 30.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 1.23年: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
条例》的起草工作开始起算,立法则跨越了23年
的艰难历程,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相当罕见的。
2.12年: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正式启动《行政强制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开始起算。
3.6年:《行政强制法(草案)》自2005年
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首次审议起
算。
- 31. ● 2001年形成草案初稿
● 2002年形成征求意见稿
● 2005年12月一审。10届人大19次会议审议。
● 2007年10月二审。10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审议。
● 2009年8月三审。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 审议。
● 2011年4月四审。 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
● 2011年6月30日五审。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
- 32. 历次立法中的争议问题:
○ 是要公平还是要效率?
○ 立法的时机对不对?
○ 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到底归谁?
○ 对于《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的争论。
- 33. (本页无文本内容)
- 34. 《行政强制法》的起草的何以陷入如此的立法困境呢?
①《行政强制法》关系公民自由、财产、科研及市场交易程序的建构和保障,必须慎之又慎。
②《行政强制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调整或重构,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存在博弈。
③《行政强制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制和规范,也就影响有关执法部门、执法者的利益,从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力。
④学界和实务界对该法涉及的重大问题均有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存在较大争议。
- 35. 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品格、立法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品格
行政强制法就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立法”,它要做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兼顾,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平衡,充分授予权力与严格控制权力的平衡,实体划界与程序约束的并用,从而在保护公民权利与保证行政效率之间寻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实现最大程度的利益平衡。
- 36. 《行政强制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宗旨: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37.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原则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法律优位: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所有行政强制行为都要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2)法律保留:即有些行政强制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规定。
- 38.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比例原则)
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它的核心内容有三方面:
一是合目的性。
二是必要性,又称最少侵害原则。
三是相称性。
- 39. 超级玛丽组合梦断北京
- 40. 九小时打不开的生命之门
2006年3月2日零时30分,超级玛丽组合罗惊和韩萱的朋友刘然因与二人联系不上,遂向北京市110报警称:罗惊和韩萱可能在租住房内出事了,也许是煤气中毒,并请警方帮助。接警后,警察并没有按规定在五分钟内到达现场,直到零时36分,他们仍然呆在办公室打电话。过了一段时间后,两名民警才姗姗来迟,到达现场,其中一名民警下车后和刘然等交流情况,一起到506室门前察看。但在交涉过程中,该民警称在门口没有闻到煤气味,甚至主观认为受害人有两三部手机也很正常,既没有向邻居调查情况,也没有积极地查找房东的联系方式,武断拒绝了刘然等人提出的救命请求,只是消极表示等天亮上班后再想办法联系房东,完全无视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随时处于极端危险之中。而同案出警的另一名民警竟然始终在警车上睡大觉,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由于这些警察对生命的漠视,悲剧发生了:罗惊、韩萱因煤气中毒,重度昏迷。罗惊于2006年10月15日病情恶化死亡。而韩萱至今仍处于昏迷之中。
- 41.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6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先告诫当事人,并通过说服教育,给予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只有经说服教育当事人仍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时,才能实施行政强制。亦即行政强制应当是在穷尽教育手段仍然不能实现行政目的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手段。
- 42. 4.行政强制禁止谋利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其法理基础主要有二:
一是行政强制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应当为了实现公共目的而运用。
二是行政机关所设定的行政强制条件必须与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内在关联,否则即是一种权力滥用和恣意。
- 43. 5.权利救济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①陈述权、申辩权。
②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请求权。
③请求司法赔偿。
- 44. (三)《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
原则上:适用于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例外:
1.突发事件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1)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情形。
(2)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采取,而不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2.特殊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1)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排除《行政强制法》的适用,主要由《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范。
(2)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主要由《海关法》等规范。
- 45. 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内容
(一)行政强制的含义、特征与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
含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体现为主体法定、内容法定、程序法定。
(2)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和制止性。
(3)行政强制措施还有紧迫性和暂时性特点。
- 46. 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等。 ),处置财物(封存、加封、暂时性封存 、扣押、扣留、暂扣 、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等 ),进入住宅、场所(进入场所检查、现场检查等 )3类。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一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授予工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一般说来,工商机关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以查封、扣押为主,不能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
- 47. 2.行政强制执行
含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决定,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依法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行政决定,从而确保行政决定所设定义务的实现。
- 48.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与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以可能产生社会危害的行为为前提,不一定以当事人负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或行政决定设定的义务。
(2)目的不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者事件的发生或者危害后果的蔓延,使人和物保持特定状态。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至和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3)起因不同。行政强制措施起因于特定行为、状态或者事件。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行政相对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 49.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亮点
1. 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50. 2.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严格程序和期限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18条)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51. 2)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D20条)
(1)告知家属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采取电话告知等其他方式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以便当事人家属能够及时获知当事人的去向。
(2)紧急情况下的特殊程序
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经负责人批准而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为了尽可能缩短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不得延误。
- 52. 3)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般程序和《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前两项规定的特别程序外,还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4)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限制
(1)行政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守相应的法定期限,期限届满应当立即解除;
(2)若法定期限尚未届满,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53. 3. 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上封顶制度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54. “天价滞纳金”第一案 滞纳金高达49万
2006年年7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查获一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小吊车,发现该车已超过报废期限,并且在1992年购车后从来没有缴过任何交通规费。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该吊车从1993年2月1日至2006年7月21日,应缴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缴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仅滞纳金竟达49万元。 这就是轰动全国的“天价滞纳金”第一案。
- 55. (本页无文本内容)
- 56. 4.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夜袭”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5.禁止停供水电气热协迫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57. 6.保障了被执法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只有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时才可依法强制。
- 58. 四、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工商执法应注意的问题
1、《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总共有五大类,工商机关涉及的主要是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需要说明的是,查验证照,查阅、复制、查询账户等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受《行政强制法》调整。
2、《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作出了具体要求。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还要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
3、《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总共是10个方面(一般规定)。
- 59. 4、《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5、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第18条规定的程序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最多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了,检验、检测等期间不计入查封、扣押的期间,但检验、检测等期间必须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60. 7、《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和处理方式,查封、扣押期限届满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那么,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8、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基本顺序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 61. 9、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工商机关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执行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工商机关必须依法及时书面催告。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没有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62. 10、《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动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不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和条件:一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不履行行政决定;三是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在此基础上,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俗的说,就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处罚决定书生效日起3个月内。在执法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强制执行的时间,超过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
- 63. 12、《行政强制法》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涉及到执法办案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是61条和62条,尤其注意的是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3、附则第六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本法中10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比如第5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这里的5日就是指5个工作日。
- 64. 徒法不足以自行!
更新观念
学习培训
改善环境
清理制度
积累经验
- 65. (本页无文本内容)